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追偿权纠纷的案件。 2018年,刘某驾驶的三轮机动车操作不当与李某驾驶的挂车发生碰撞,导致曾某的被保险机动车受损,后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和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曾某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曾某的车辆损失进行了车辆损失评定,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代为支付了曾某机动车的修理费69712元,挂车的保险人李某向保险公司赔付了其同等责任的34856元,但刘某至今为止未赔付剩余的赔偿款34856元,保险公司将刘某起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到了刘某,刘某对此事也积极做出了回应,表示保险公司代为支付的赔偿款34856元属实,但是刘某家庭条件困难,无力一次性支付赔偿款,请求予以宽限,于是法官召集刘某和保险公司一起进行调解工作,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法官与双方多次进行沟通,最终保险公司愿意刘某以分期的形式将代付款付清,至此案件已调解结案。 来源:芦溪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