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熊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某归借款2万元及相关利息。 2017年7月,被告熊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邓某借款4万元,并签订借条一张,作为借款凭证抵押。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4万元给被告。在2018年12月被告熊某以车抵款还款2万元整,剩余借款由于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原告邓某多次向被告熊某催讨借款,被告熊某以种种借口推诿不支付。至今被告熊某尚欠原告邓某本金、利息2万余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安源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熊某向原告借款4万元,有借款合同和转账记录为证。原告诉请被告熊某归还借款及利息,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于法有据,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安源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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