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0年7月9日凌晨3时左右,屠某来到萍乡市某超市门前,通过撬动、拧松该超市玻璃门把手后进入店内,盗得香烟9条和300元左右现金,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的9条香烟价值人民币3810元。后屠某于同年7月14日,7月18日以同样的方式盗取人民币共计410元。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还有多次盗窃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