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冯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喻某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相应利息。
2018年5月4日,被告冯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写明了借款金额及利息。借款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两个月利息,之后再未偿还任何借款。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至法院。
安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且其约定的利息未超过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冯某向原告借款后,负有偿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的义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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