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刘某甲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刘某甲为建果园种植脐橙树,先后与七农户签订林权租赁协议。2017年4月,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在坊楼镇“苏岭上”、“麻石岭”砍伐其承包的山场上的树木。经县林业局调查设计队鉴定,“苏岭上”、“麻石岭”山场被砍伐树木共计219株,蓄积量34.4146立方米。
莲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为创业致富开垦建果园,自觉交纳补植复绿款,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