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刘某17万余元,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刘某4千余元。 2018年11月,被告王某开车从萍乡市某路段沿萍乡后埠方向直行,与原告刘某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交警认定,被告王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刘某同等责任。2019年7月,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的伤残为十级。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某向江西省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复核结论认定被告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住院期间,被告王某仅支付部分医疗费,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刘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侵权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对于受害人的损失,侵权人应当依法按责任进行赔偿。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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