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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假借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多达八百余万元,终被判刑。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判处颜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萍乡某鞋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颜某为实际控制人。2015年12月1日,颜某找到有真实服装加工业务的萍乡市某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并签订合作协议。颜某聘请周某、邓某分别担任上述两公司的会计和出纳,安排邓某接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合同、出库单等;安排周某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账、纳税等。颜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资金回流的方式,让其他企业为上述两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票面金额4%-6%不等的比例支付购买费用,并以上述两公司名义为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票面金额9.2%或10.3%的比例收取销售费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颜某让他人为上述两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百余份;利用上述两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百余份;总计税额多达八百余万元。2019年5月28日,民警将颜某抓获归案。
萍乡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假借公司名义,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颜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对颜某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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