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6年7月25日,李某通过彭某认识了刘某,李某通过刘某在长沙市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事前双方约定购房后由刘某帮李某办理该房屋的装修贷款,李某将用该笔装修贷款偿还彭某的钱款。 2017年9月23日,因李某征信存在问题,未能申请贷款,彭某便打电话叫李某过来与刘某商量。李某跟一同伴来到该咖啡厅,期间因意见不合,李某对刘某拳打脚踢,并将其按倒在地,随后李某同伴参与殴打刘某。期间,李某还用桌上的咖啡杯砸伤刘某头部,并叫来两个朋友开车将刘某带至一煤场。在该煤场内,李某拍下刘某的身份证照片进行威胁,要求刘某解决房子装修贷款的事情。事后,李某带刘某到医院进行救治,垫付医药费后离开。经鉴定,刘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共同殴打被害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有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