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9日凌晨,一男子来到杨女士家门外,将其晾晒在一楼门外屋檐下的几件贴身衣物盗走。同年7月至8月,该男子又先后四次来到被害人尹女士家门口,将其放在门口洗衣机内的贴身衣物盗走。最后一次来到尹女士家门口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经认定,上述被盗物品的价值共计一千余元。
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还另有盗窃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来源:萍乡市安源区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