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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宠物以前本是年轻人喜欢的一种生活休闲方式,现在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也纷纷加入了“撸猫”、“撸狗”的队伍。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老杨赔偿老李医药费、交通费共计184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法院查明事实:老杨与老李系同住一栋楼的老邻居,老杨住二单元一楼,老李住一单元6楼,两位老人都已到了耄耋之年。因妻子常年卧病,为了解闷儿,老杨在自家养了一条宠物狗。2020年某日上午,老李从老杨家门口路过时,被老杨养的宠物狗咬伤,老李将此事告知了老杨的妻子。之后,老李女儿陪老李到当地医院接种了狂犬疫苗,花费医疗费共计1808元。老李到老杨家协商赔偿事宜,但协商未果;两人次日再次在社区进行调解,但因赔偿金额标准意见不一,调解未成。无奈,老李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老杨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000余元。据了解,事发后,老杨家的宠物狗已交犬只留检场所处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杨对自己饲养的宠物狗未采取足够的安全管理措施,家门未完全关闭,导致老李经过老杨家门口时被狗咬伤,老杨应对老李承担侵权责任。因老李已经87岁高龄,被老杨饲养的狗突然冲出来咬伤,受到惊吓,该院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老杨不服,上诉至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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