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9年6月,被告尹某驾驶轻型货车,从芦溪沿320国道行驶至安源区高坑镇某个路口右转弯,与同向行驶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经交警认定,被告尹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还应遵守: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原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故被告尹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被告尹某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救治,治疗结束后,三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该案承办法官听取了原告的诉求也了解了被告的意见,且双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也无异议,为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法官耐心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释法明理,最后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3万余元、由尹某赔偿原告4千余元了结该案。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