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易某在判决生效五日内支付原告萍乡市某广告店货款八千余元及相关利息。 被告易某购买原告萍乡市某广告店的广告材料,支付部分货款后,剩余久拖不付。2020年1月,被告易某通过微信承诺于2020年4月30日前还清,在此期间按1.5分的月息付息结算,并确认未付货款为九千余元,2020年5月28日被告易某支付了货款一千元。后原告多次讨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易某购买广告材料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对于原告诉请“利息自2019年9月20日开始,按月利率1.5%计算至履行完毕”的主张,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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