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11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潘某事先准备好帽子以及手套,与同伙一起来到被害人颜某家中实施盗窃。同伙在外望风,潘某入户行窃。在进入二楼衣帽间盗窃时,潘某被颜某发现,在逃跑过程中与颜某揪扯在一起,被颜某扯下头上的帽子以及手上的手套,后潘某挣脱逃跑。民警勘查过程中,通过对帽子中的生物检材进行比对核实,发现遗留在现场的帽子中的生物检材DNA和潘某DNA一致。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安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入户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有盗窃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