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王某与陈某于 2012 年签订了建房承保合同,于2013年9月竣工,2014年交付使用。2017年1月 21日,双方经过结算,陈某尚欠王某工资款 38000元,陈某当天向王某出具了欠条一张。近几年王某多次联系陈某无果,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遂将陈某起诉至法院。 立案受理后,法官立即向陈某送达了应诉材料,并电话联系陈某,陈某称自己经济条件困难,暂时无力偿还该笔费用,希望王某能够给予宽限。王某认为该笔款项拖欠时间过长,不同意陈某的意见,希望早日拿到该笔费用。 开庭当天,陈某以在外地为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审理。该院认为,王某接受被告聘请为其提供劳务,即承建住房等,王某与陈某己形成劳务合同关系,陈某依法应当支付劳务报酬。陈某向王某出具了工资欠条,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故判决陈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某支付工资款38000元。 来源:芦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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