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依法审理了一起工伤认定案件。 原告的母亲刘某自2018年8月在第三人萍乡某营养餐厅上班,工作时间为早上5点至中午12点半,工作内容为制作早餐及午餐。2020年9月1日早上5时许,刘某乘坐案外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前往第三人的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刘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2020年10月10日,原告向被告萍乡市安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10月13日,被告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刘某受伤时已满50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为由,不予受理。2020年10月21日,被告将决定书送达原告。原告现对该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刘某系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刘某自2018年8月起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在第三人处上班的事实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事故发生时,刘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原告的申请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申请的条件,被告是否应予受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务工农民系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即使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社保部门仍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工伤认定。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影响工伤认定,所以被告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湘东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