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东区法院 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产生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债务人仍需清偿剩余欠款
案情回顾林某和曹某系朋友关系。 2014年10月,曹某向林某借款75250元,约定还款期为2014年12月。 2015年2月,曹某又向林某借款30000元,约定还款期到2015年8月。 2017年4月,曹某再次向林某借款40000元,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 2018年7月曹某还款本金49950元,尚欠本金95300元。 林某多次催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曹某还款。 曹某辩称,2014年10月、2015年2月的均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用再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曹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2018年7月偿还的49950元是还的2017年4月借款,在双方未明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告曹某属于优先偿还已经到期的债务即2014年12月的部分借款,被告曹某的清偿行为成立诉讼时效中断,原告林某要求被告曹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95300元的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诉讼时效快到期时,债权人可以采取要求债务人出具还款计划、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担保、提起诉讼等自救措施,引发诉讼时效中断,时效从中断事由终结时起重新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