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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男子缓刑考验期内撞死人且逃逸 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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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8 12:2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文某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020年4月19日晚,被告人文某酒后驾驶小车行驶至本市开发区某路段时,与前方道路上的被害人钟某发生碰撞,造成钟某当场死亡的 交通事故。事发后,文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弃车逃离现场。次日凌晨, 文某在亲友的陪同下到交察大队投案。经检测,文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22mg/100ml(醉酒)。经交警部门认定,文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文某曾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尚在缓刑考验期。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文某逃逸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文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大部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在缓刑考验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数罪并罚。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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