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文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文某、苏某与另案处理的被告人在KTV唱歌期间拦住黄某和吴某要加微信,钱某见状后上前阻止,文某、苏某等人即推搡并殴打钱某,KTV工作人员丁某赶来劝架,并通知老板张某。张某带着员工刘某、朋友李某等人到KTV大厅了解情况,因言语冲突,文某、苏某等人开始追逐殴打张某、刘某、钱某,事后文某、苏某乘坐出租车离开。经鉴定,钱某三人为轻微伤。 安源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苏某伙同其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文某、苏某均积极参与犯罪,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文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苏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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