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被告称其有好业务需要资金支撑,向原告提出借款,并预先约定一个月内偿还借款。原告2020年3月至4月先后分4次通过银行共向被告转账105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 开庭时,原告提供证据只有银行转账凭证,且每笔转账都备注了木厂资金。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借款是原告与其合伙开厂的入股资金,且原告也没有提供借款借据,双方是合伙关系并不是借贷关系。根据庭审查明及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原告主张其转给被告的105000元是借款,被告对此不认可,原告作为一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多次向被告转款的情况下,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且在与被告微信聊天的过程中也从未提及借款一事,同时原告多次转款时自行备注为“木厂资金”“买木材”的事项,其行为明显与一般的民间借款关系不符。原告仅提供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现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已生效,双方服判。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