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上栗县金山镇龙泉村灯笼桥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相对方向崔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崔某受伤且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对吴某某进行血液提取,经鉴定,在送检的被告人吴某某血液标本中检出乙醇含量数据为146.2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达80mg/100mL以上,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上栗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