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张某因家庭困难、身体残疾,多次要求当地村委和镇政府将其列为贫困户,未果;后由于家庭纠纷,其父将其从家中赶出,张某要求村委为其旧房申请危房改造资金并安装水电等,未果;在疫情期间张某要求外出还钱,被制止。 张某遂对该村委及相关工作人员产生怨气,先后三次到村委进行闹事、打砸,将村上部分公用电脑显示器、门玻璃、热水瓶等物损毁,并将第一驻村书记的私人笔记本电脑损毁。后公安机关对张某依法刑事拘留,次日看守所以张某患有严重疾病不予收押,当日对其监视居住。张某在监视居住期间,先后两次到村委、镇政府进行闹事、打砸,将该村委及镇纪委办公室的电脑显示器等物损毁。 综上,张某先后五次在村委及镇政府进行打砸,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打砸物品价值人民币2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在公共场所闹事、随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被告人张某因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犯罪,且有犯罪前科,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