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调解一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胡奶奶今年80岁,其与张某结婚30余年,两人均为二婚。胡奶奶与前夫生育了3个子女,张某与前妻生育了2个儿子,两人再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结婚时张某的2个儿子都未成年。随着胡奶奶年龄增长,近年来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和糖尿病,2019年9月胡奶奶又突发脑梗,经多家医院治疗目前已经出院,但只能卧床并需长期用药,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都需要专人护理。丈夫张某表示已经80多岁了,无法照顾妻子,经与双方子女协商同意将胡奶奶送入老年公寓并请专人护理。
2020年5月,胡奶奶在老年公寓不慎摔倒,造成股骨头骨折,出院后生活无法自理,需专人照顾,且每月需要固定用药。现张某与双方子女因费用问题发生争执,胡奶奶无奈将自己的丈夫、儿女、继子告上了法庭。
调解结果: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各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胡奶奶每月需生活费、护理费、医药费合计3400元,由丈夫张某与两继子承担50%,胡奶奶的3个子女承担50%。
法官说法: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本来也不存在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法律赋予特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与生父母子女间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们称之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或称之为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这里特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是由法律规定的,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我国法律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是成年子女必须履行的义务,特别是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子女必须承担赡养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成年子女强制赡养父母。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成年后,应当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可以通过再婚时继子女是否已经成年,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实际接受生活上的照顾抚育,家庭身份融洽程度等予以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来源:湘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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