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谭某戊、颜某犯寻衅滋事罪,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4年1月30日12时许,被害人谭某甲伙同父亲谭某乙、哥哥谭某丙等人在莲花县神泉乡某村谭某丁家中的小卖部内坐庄“勾豆子”赌博,当日13时许,贺某(已判刑)来到谭某丁店内,在无现金的情况下,与庄家谭某甲发生争执,贺某将赌桌掀掉导致桌面赌注被哄抢,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等人要贺某赔偿并欲打贺某,被旁人劝住了。之后贺某离开,分别打电话给谭某戊、颜某等人说自己在某店内被人打要求过来帮忙。随后,谭某戊、颜某骑摩托车、贺某从家中拿了一把水果刀分别赶往谭某丁店内,贺某指了谭某甲、谭某丙等人说是这几人打我,接着贺某拿水果刀,谭某戊、颜某等七八个人拿凳子、棍子对贺某指向的几人进行追打,颜某拿凳子追打店老板谭某丙时,贺某用水果刀将谭某甲上臂刺伤,其他人拿着凳子追、砸谭某甲头部,致谭某甲头部、右肩部等处受伤,经鉴定,谭某甲右侧锁骨等部位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莲花县法院审理认为,谭某戊、颜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其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两被告人均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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