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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事发萍乡!一次烟花燃放,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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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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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3 20: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次烟花燃放
导致消费者眼球被摘除
最终生产者与销售者被判齐担责
……

近日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起
消费者起诉生产者及销售者
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2月13日
王某在某食品店
购买了某花炮公司生产的
烟花等物品

次日晚饭后
王某使用一根香点燃购买的烟花时
被燃放的烟花打到右眼
造成其受伤
王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右眼破裂行“右眼球摘除手术”
目前右眼球缺失

经鉴定机构鉴定
王某的伤情
被评定为七级伤残

另查明
案外人某产品公司
于2019年11月23日购入
该花炮公司生产的案涉品牌烟花
共计80发30件
销售部分产品给案涉食品店
该食品店再销售给王某


现王某起诉销售者某食品店
及生产者某花炮公司共同赔偿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共计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系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纠纷,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食品店虽明确指出质量存在缺陷的烟花生产商,但其没有办理烟花炮竹经营许可证,属于非法经营,违规销售某花炮公司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致王某受伤,故该食品店应承担赔偿责任。

花炮公司辩称其生产的烟花不存在缺陷,其虽然提交了检测报告,但是该检测报告并不能证明涉案烟花质量合格,而花炮公司又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涉案烟花质量合格。同时,涉案事故发生后,当地市监局对案涉食品店销售的案涉烟花进行了商品质量抽样检查,经检验,判定该食品店销售的该批烟花组合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烟花。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受害人仅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该花炮公司应就其生产的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承担举证责任,该公司未能完成举证义务,亦未提出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故该花炮公司的抗辩事由不能成立。该花炮公司亦应赔偿王某的损失。

综上,为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王某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销售者某食品店与生产者某花炮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赔偿40万余元。



小编提醒:
一旦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
要注意仔细辨别、选择正规销售点
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
也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来源:萍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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