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对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5日10时许,吸毒人员张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购买毒品,并发送200元微信红包给刘某,刘某领取该红包后在某小区附近将200元钱海洛因交给张某。当天16时许,吸毒人员张某再次以同样的方式,向刘某购买100元钱海洛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的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刘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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