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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网络诈骗 一犯罪团伙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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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6 14: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保护个人隐私,谨防网络诈骗。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钟某甲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其余三被告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和钟某甲多次组织被告人钟某乙、钟某丙、易某某等人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其诈骗的主要方式为通过网络购买在贷款平台申请过贷款的人员信息名单,然后拔打电话寻找有放贷需求的对象,要求其添加被告人等人的微信,通过微信聊天引诱被害人进入假冒的360借条APP链接进行贷款申请,被害人申请贷款后,钟某甲等人通过后台操作制造放贷额度到被害人360借条账户内的假象,之后要求被害人缴纳还贷保证金,被害人缴纳保证金后,再通过后台操作故意修改被害人在假冒的360借条APP内填写的贷款提现银行账号等信息,造成被害人信息填写的假象,进而要求被害人缴纳风险保证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李某、钟某丙、易某某、钟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发放贷款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中,钟某甲、钟某丙、易某某、钟某乙涉案金额为24904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钟某甲、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138条,其中钟某甲1700条,李某2438条,情节严重。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钟某某不服芦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某甲申请撤回上诉。

作者:萍乡中院 孙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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