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李某曾是萍乡某公司的员工,公司搬迁后,以不方便上班为由辞职。后多次找到公司负责人张某讨要工资,张某遂打下一张欠条,欠条载明“尚欠李某2020年12月工资1480.74元”。原告多次上门催讨,被告却以李某不是本公司员工为由拒不付款,让李某找公司另一个股东肖某要钱。无奈之下,原告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经传唤,于2021年1月20日开庭。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称原告非本单位员工,且肖某是公司管财务的,所有的账包括员工工资都是他一人签字盖章,并非王某。而王某当时出具欠条是出于与被告同事2年,知道工资未付是事实,故出具了欠条。承办法官在庭后组织调解称,被告王某与肖某之间的纠纷与原告无任何关系,在打下欠条后拒不支付工资欠款属于违约行为,且在庭上存在虚假陈述需要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被告意识到自己不应在法庭上做虚假陈述,立即向承办法官表示歉意。最终被告代理人将拖欠的工资全额支付给原告。 来源:芦溪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