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郝某与被告杨某在广东工作时,经双方朋友介绍认识,后产生感情并回老家芦溪登记结婚。婚后,原告郝某生下女儿,在芦溪老家生活,照顾家中老父母和女儿,被告杨某则继续到广东打工贴补家用,每月均数额不等汇款给原告郝某,用于日常开支及小孩生活费。现原告郝某以被告杨某外出工作不稳定、无固定收入来源、性情懒散,双方婚后未建立稳定的夫妻感情为由,于2021年1月4日诉至芦溪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杨某离婚,小孩由原告郝某抚养成年,被告杨某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2000元。
法官收到该案后,本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原则,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是原告郝某坚决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并表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在多次调解无果后,法官最终决定开庭审理。
庭审中,法官认为,原告郝某与被告杨某双方有较好的婚姻基础,且被告杨某日常生活中不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造成双方关系出现隔阂,主要是被告在分居期间对家庭经济、日常生活方面相互理解关心不够,且又缺乏交流、沟通;现小孩尚未成年,正是需要一个完满家庭的重要时段,家庭变故将会对小孩产生不可预知的影响,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与法律规定不符,遂驳回原告郝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