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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老板花46万养情人,发妻诉讼判返还2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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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 20:3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公擅自将大额钱款赠与婚外情人,妻子还能要回来?这事情发生在萍乡,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该类案件,判决丈夫给婚外情人29万余元的赠与行为无效,钱款应予返还。

      2007年4月,王女士与一家公司的负责人邓老板登记结婚。2016年,周小姐因业务与邓老板相识,2017年两人发展成婚外情人关系, 2017年12月19日至2020年3月7日期间,邓老板共计向周小姐支付454675元,其中转账备注涉及房款的为29.8万余元,备注涉及工资、奖金、补助等其他用途为15.5万元。2020年1月21日,周小姐终止双方的情人关系。王女士起诉请求确认邓老板向情人周小姐转账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周小姐返还46万余元。

      萍乡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共同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本案中,邓老板在与王女士合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备注还房贷等形式向周小姐支付款项29.8万余元,该款项并非为了邓老板与王女士的日常生活需要,且无证据证明系经过王女士的同意,基于邓老板与周小姐曾存在的婚外情人关系,法院认定该29.8万余元系邓老板赠与周小姐,该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关于赠与的金额,因周小姐与邓老板存在其他业务往来关系,故转款备注涉及到工资、奖金、补助等的部分,并非是基于邓老板的赠与,不予返还。法院最终确认邓老板向周小姐转账29.8万余元的赠与合同无效,判决周小姐向王女士某某返还29.8万余元的赠与款。

法官提醒
      配偶一方与他人保持婚外情人关系,是违背社会道德、公序良俗的行为,即使婚外情人在不知对方已婚情形下接受赠与也侵犯了婚姻中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和财产权,法律对此持否定性评价,婚外情人仍应返还。(萍乡中院 严林伟 宋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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