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好朋友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彭某系多年好友。被告彭某系江西某某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持有该公司90%的股份。后原、被告协商,将被告名下的江西某某管理有限公司的30%股权转让给原告李某某,原告先支付15万元股权认购款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合作协议。2019年5月,原告向被告指定的账户支付15万元股权认购款。但被告自收到款项之后,一直未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也未签署被告代持原告股权的相关协议。2020年1月,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名下持有的江西某某管理有限公司90%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了第三人。原告知晓后,认为其与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无效,遂要求被告退还原告15万元股权认购款并支付利息。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向双方了解案情,认为这起股权转让纠纷发生在挚友之间,只要双方心平气和地积极化解,不至于对簿公堂。因此,在开庭当天,承办法官从情理、法理进行耐心调解,引导双方互相谅解。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放弃利息,被告从2021年2月开始,分三期将15万元支付给原告。至此,此案顺利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