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物多样性
就是破坏人类生命延续的根基 非法捕猎野生动物上栗法院对这种行为
坚决说不! 案情介绍 01 上栗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高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气枪猎捕到2只“铁雀”,并将其送给了彭某。经鉴定,被告高某非法狩猎的“铁雀”为树麻雀,树麻雀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02 上栗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高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同时被告人高某实施非法狩猎行为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 03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高某非法狩猎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某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诉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上栗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高某赔偿非法狩猎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人民币600元;判令被告高某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通过庭审,高某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法官提醒:人和野生动物都是自然的一部分,与自然一起构成生命共同体;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善待野生动物,就是善待我们自己。从内心深处敬畏自然、尊重生命,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侵扰,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共生、和平共处。倡议广大人民群众,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不要因为口舌之贪、或者一时利益,非法狩猎,走进犯罪的深渊,悔之晚矣!来源:上栗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