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9年3月2日14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来到萍乡市体院中心门口,发现被害人易某停放的一辆粉红色江峰牌电动车没上外锁,刘某环顾四周发现没有人注意,便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用于盗窃的一串钥匙套开了该电动车的锁,并迅速驾驶该电动车离开现场;2019年3月5日15时左右,被告人刘某在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公园南路北桥菜市场寻找盗窃目标时,发现被害人钟某停放的一辆银灰色利捷电动车没上外锁,刘某趁无人注意时拿出事先准备的用于盗窃电动车的一串钥匙套开了该电动车的锁,然后骑着该电动车迅速离开现场;2019年3月7日11时左右,被告人刘某为寻找盗窃目标来到萍乡市安源区流万菜市场门口,发现被害人黄某停在该菜市场门口的一辆银灰色江峰牌电动车没上外锁,刘某趁无人注意,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用于盗窃电动车的钥匙套开该电动车的锁并骑着迅速离开现场。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三次盗窃电动车,盗窃数额达到2377元人民币。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其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