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二男子冒充警察,以“抓嫖”名义抢劫他人财物的案件。被告人林某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朱某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3月某天,被告人李某、朱某等人在朱某的夜宵店吃夜宵,饮酒后李某提议前往萍乡市某小区冒充民警以“抓嫖”的名义获取财物。该日凌晨3时许,李某携带一根伸缩甩棍伙同朱某搭乘他人车辆来到上述小区附近,发现被害人王某、邓某正在从事介绍卖淫活动后,李某自称便衣警察将二人叫住。朱某、李某先后抓住邓某、王某,要二人交出手机,邓某将手机交个朱某,王某因拒绝拿出手机遭到被告人李某的殴打,朱某见状从王某口袋里抢走手机。经鉴定,两部手机的价格均在一千元左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相互配合,积极实施犯罪行为,故不划分主从犯,但林某提出犯意、携带器械,作用相对较大,在量刑时予以区分。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持械抢劫,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害人王某出具谅解书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