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彭某在曾某的职工宿舍内,因感情纠纷问题,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刘某从曾某家厨房先后拿了二把菜刀对彭某进行挥砍,彭某则拿起客厅沙发旁的一张凳子进行抵挡。过程中,刘某持菜刀将彭某的左手手腕、手臂及右手手臂等部位砍伤,后送至萍乡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其行为触犯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