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南坑法庭法官协同书记员专程来到胡某家中展开调解工作。 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于2013年2月4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诉称自2018年以来,双方异地分居,生活中几乎零交流,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来到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婚姻关系。 经了解,被告胡某前段时间工作受伤,行走不便。其居住的地方相对偏僻,若将双方当事人传唤至法院,势必会给被告带来困难。为此,在征得原告的同意下,法官同书记员以及原告一行三人前往被告家中,现场解答被告的各种疑问。过程中,被告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离婚,但对财产的分割问题上有分歧。 在法官循循善诱下,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并经由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捺印。调解次日,将调解书邮寄给被告胡某,并送达至原告,至此该案调解结案。 来源:芦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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