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尹淑艳 陈伟)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判决被告人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以柳州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和广西某某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诱骗多名被害人签订购车合同。被害人江西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某甲、梁某某、陈某乙先后向柳州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和广西某某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订购轿车,并支付车辆定金。期间,付某某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通过微信发送轿车合格证及车辆装车视频给被害人,部分合格证已被注册登记,车辆装车视频为付某某事先保存。此后,付某某一直没有履行合同,至今未向被害人交付车辆。合同诈骗所得资金全部归付某某个人支配使用。付某某实施合同诈骗行为,金额为1381240元。后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萍乡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谎称能订购车辆并交付车辆,诱骗多人签订购车合同,骗取被害人定金及预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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