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行医案,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08年3月至2015年、2017年3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安源区某宾馆楼下开设牙医诊所,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先后两次被卫生行政部门处以行政处罚,但这都没能令张某某引以为戒仍继续从事医疗活动,最终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仍然继续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张某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本着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所作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