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1年2月某日凌晨,被告人吴某酒后驾驶小车沿萍安南大道由南向北行驶,从华源路口进入萍安中大道逆向行驶,与被害人刘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吴某血液乙醇数据为148.32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发后,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其积极与被害人和解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