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贾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2020年9月9日凌晨零点40分许,被告人贾某酒后乘车坐凌某驾驶的出租车回家,途中因行车路线问题与凌某发生争执,贾某用手抓伤了凌某的脸部,凌某停车后报警。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置,贾某因过量饮酒,情绪激动,拒不配合,多次对民警廖某、胡某拳打脚踢。随后民警强行将其控制,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车到达现场后,民警将贾某带上急救车,贾某用脚踢廖某。途中,贾某将廖某的手指咬伤。后在萍乡市第二人民医院醒酒治疗过程中,贾某仍不配合,多次用脚踢胡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妨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经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也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