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一惯偷屡教不改,在超市内偷了二部手机,再次进监狱。日前,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四千元。
2020年3月4日,袁某来到萍乡市区某超市蔬菜区,见漆某在上衣右侧口袋内的一台黑色手机露了出来,便趁漆某选蔬菜时将手机盗走并变卖。几日后,袁某再次来到该超市区,趁被害人肖某不备以相同手法将其手机盗走并变卖。经鉴定,被盗手机共计人民币两千余元。
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归案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另有多次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