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绝按规定上报财产的行为处以罚款,促使其主动返还拖欠了3年的保证金。
2015年,尚某与上海某建设开发公司签订《水电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尚某依约向该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350000元。后该公司未提供相关工程项目给尚某施工,仅退还尚某140000元保证金,至今尚欠尚某保证金210000元。尚某多次向其该公司催讨无果后,诉至湘东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由该公司返还尚某保证金210000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某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湘东法院执行干警远赴千里前往该公司住所地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但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也不向法院申报财产。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发现该公司完全具有履行能力,法院对其作出罚款决定书。
该公司收到罚款决定书后终于意识到法院对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要“动真格”了,主动联系法院并归还了尚某210000元保证金,该案顺利执结。
来源:湘东区人民法院 胡智康 文雨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