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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却未在法定期限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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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3 14:5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病情情况,但被告某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为此,被告某保险公司被判承担全额保险责任,即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金、关爱金、医疗费共计753692.13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投保人曾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女儿欧某投保50万元人身重大疾病保险,包含十年关爱金25万元。合同签订时,投保人在电子保单健康申明中签字确认无疾病。2019年9月,欧某在医院被确诊为甲状腺癌,并住院就诊。同年10月,欧某出院后,即向保险公司报险。某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时发现,欧某曾于2019年2月经医院临床诊断为结节性甲状腺肿,便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等费用。
  自2019年11月起,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张某、刘某多次与欧某沟通,要求欧某进行“增补告知”,承诺除对本次事故和以后的甲状腺原因事故外,保险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2020年6月,欧某的父亲代为填写索赔申请书,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当月,某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认为欧某故意不如实告知,对欧某不予给付重疾保险金,不予豁免保险费。欧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支付保险理赔金、关爱金、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投保人曾某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使曾某在投保时对此事实并不知情,亦构成重大过失。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某保险公司在得知投保人曾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后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某保险公司直至2020年6月12日才通知解除合同,其在法律规定的知道解除事由后三十日内未解除保险合同,其合同解除权消灭,故某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需给付保险金等费用,共计753692.13元。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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