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4月27日晚,吸毒人员谢某联系张某购买300元钱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双方约定在本市某酒店附近交易,谢某和朋友一起去交易地点交易。谢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付给张某200元,欠100元;张某从租住处将用卫生纸包裹着的毒品从六楼扔下,谢某捡起毒品后离开。 2020年5月14日,张某因吸食毒品主动前往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投案。随后民警在张某的带领下,对张某租住处进行检查。民警在张某卧室内查获吸毒工具二套、锡纸一卷、电子秤一台;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24.25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贩卖毒品数量为24.25克甲基苯丙胺、300元钱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且被查获的毒品未流入社会,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