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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芦溪漫时区商业广场被指“压迫小商户、无良大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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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4 13:2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压迫小商户、无良大商家”

这是最近发生在

芦溪县漫时区营销中心门口的场景,

这样的字眼引发很多人的关注。

▲一女子在芦溪县漫时区营销中心门口喊“压迫小商户、无良大商家”

芦溪漫时区商业广场

真有压迫小商户的行为吗?

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4月10号下午,位于芦溪县芦洲公园的芦溪漫时区商业广场营销中心的大门突然被人为堵上了。

江西丰昇至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明

用车堵门,影响我们的治安和消防秩序,阻碍了我的正常经营。

到底是什么事情引发这场纠纷呢?

记者见到了当事一方王女士。

王女士是漫时区的新租户,

租了一间200多平方米的店铺,

月租一万多元。

她说纠纷的发生源于漫时区的商管公司

突然提出要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租户 王女士

3月12号签订的协议,3月26号就进场装修了,到4月9号,他们就单方面写了一个解约通知书。

矛盾升级

漫时区商业广场店铺统一由江西丰昇至信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租管理。4月10号向租户正式送达《解约通知书》,当晚,商管公司就对王女士租的店铺拉闸断电,店铺的装修也停了下来。虽然商管公司表示要向王女士赔偿因解约造成的损失,但王女士看中了店铺的位置,而且已经开始装修,所以不想解约。双方协商不成,于是发生了冲突。

租户 王女士

这个事错不在我这一方,我也是辛辛苦苦找一个店面租下,然后遇到这些事,我很难理解。

江西丰昇至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明

我们公司一直保持着一种克制的态度和一个积极的心态,希望能良性地解决问题。

37万还是85万?

赔偿金额存争议

芦溪漫时区商业广场

为什么突然要解约呢?

带着疑问,

记者找到了漫时区商管公司总经理魏明。

他解释,

公司在和王女士签订店铺租赁协议时,

没有注意到她的经营类型与其他商户有重合。

与王女士签约

违反了与前期租户达成的《经营保护约定》。

商管公司承认,单方解约是他们公司违约,他们也愿意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只是在赔偿金额上与王女士难以达成一致。

江西丰昇至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明

4月10号对方已经跟我们沟通赔偿事宜,提出了要37万多元的赔偿,4月14号对方又过来协商,协商时又把赔偿金额从原先的37万多元提升到了85万元。赔偿我们是以友好的态度,希望是你在提供合理的票据的情况下让我们赔偿,我们尽可能去满足你。她实际的损失是肉眼可见的。

对于赔偿金额从37万多元加到85万元这件事,记者在王女士这里也得到了证实。商管公司说,他们在和王女士谈解约赔偿的同时,也与之前有《经营保护约定》的商家协商,并在4月16号解除了之前的《经营保护约定》。当他们告知王女士可以不解约时,王女士又改变了主意。

租户 王女士

我的想法是我租或是不租都不重要,因为他这样弄得我也不敢租了,关键他商管公司要给我一个解决的方案,这事到底是怎么解决?

江西丰昇至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明

我们也想从两个方面解决,第一,方面希望继续履行之前的租赁合同,但是在这期间对公司造成的名誉上的损失,希望她能进行一个公开的道歉,我们在解约期间涉及到的一些误工或是时间上的拖延,我们愿意做一个合理的赔付。第二,如果商户她有任何原因不想再继续租下去,我们还是希望,他们应该直接把合同涵盖的赔偿责任提出来,对于期间的损失我们也愿意做出一个积极的赔付。

事情的来龙去脉,我们大概是清楚了。在这起纠纷中,也有一个法律知识点,那就是租户和出租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后,合同期内能否单方解约呢?我们来听听律师的观点。

律师 刘文华

《民法典》563条明确规定了六种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其中第二种就谈到,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实际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这个属于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然法定解除合同条件,可以解除合同,但并不代表不承担法定责任。《民法典》566条明确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合同人可以请求合同解除方承担违约责任。法律在支持做出这些赔偿的前提是,对方当事人应该提供当时的票据来支持对方当事人的主张。

维权要注意方式方法,

像围堵大门这样的行为不可取,

我们还是要依法、

合理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哦。

来源:萍乡市新闻传媒中心

作者:“八点一刻”记者张庆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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