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易强(化名)及其妻子张红(化名)共同偿还刘琴(化名)借款本金及利息53980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5日,易强与张红登记结婚。夫妻俩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期间购买商品房屋二套。购房期间,其母亲刘琴向买房公司及其儿媳张红转账共计569805元。 2018年10月5日,儿子易强向母亲刘琴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因购置房产,我同爱人张红已向母亲刘琴借款人民币陆拾壹万玖仟捌佰元整(¥619800元),现已收到全部款项,待资金宽裕后向母亲返还。”易强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 2019年1月30日,易强通过转账向母亲还款30000元。而儿媳妇张红则认为,母亲向易强转款行为是对其夫妻俩婚后购房的赠与,不同意还款。 法院经审查认为,刘琴没有明确表示案涉款项存在赠与的意思,且儿子易强认可案涉款系借款,儿媳张红抗辩案涉款项系赠与,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刘琴具有赠与诉争款项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所要解决的是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问题,该条款并不解决父母向子女转账的款项是赠与还是借款的问题,并不能由该条款得出只要父母向夫妻双方转账,夫妻双方用该款项购买房屋,则父母向夫妻双方的转账即是对夫妻双方赠与的结论。 因此,在无证据证明刘琴出资款项系赠与的情况下,案涉出资款实质为对夫妻俩购房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易强单方出具的借条金额为619800元,但根据刘琴在诉讼中所举证据只能证实其实际出资569805元,且易强已偿还3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易强及其妻子张红共同偿还母亲刘琴借款本金及利息539805元。
来源: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