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按审理查明的犯罪金额,将违法所得退还各被害人。 刘某原系某公司职工,2018年5月15日被聘任为该公司综合办公室经理。在担任该职务期间,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安源某某公司发福利需要先期垫资,在垫资后的1至2个月内会将钱返还并提供10%至15%的利息;安源某某公司网点搬迁赚取店面租赁差价;安源某某公司邮票投资项目,周期为三个月,回报率20%至30%,每投10万元,可赚取2至3万元;安源某某公司开税票需要垫资,承诺高利润;用POS机刷信用卡,满额后承诺返点;帮人还信用卡赚取手续费;还信用卡需要资金过渡;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承诺高额利息、高息借款等事实,隐瞒“借新债还旧债、拆东墙补西墙”的真相,骗取被害人宋某某等61人财物共计7,518,264元。 萍乡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多次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