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被告彭某依法支付原告工资款5万元。 2015年,原告在被告彭某开办的某加工厂工作,一向按月准时发放工资,可17年年后被告开始拖欠工资,在原告的催讨下,被告写下欠条,注明2017年至2018年9月份共计拖欠工资63000元,并约定在2018年12月付清。在原告多次催讨下,彭某陆续支付共13000元,剩余50000元始终未能支付。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50000元。 立案后,法官当即通知被告当日来到法院进行调解。当双方当事人来到调解室后,法官不遗余力地平衡双方利益,给双方分析利弊后,被告希望分期履行给付工资款,原告也表示同意,但就分期一事提出:若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以就被告所有未偿还部分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调解成功,切实的维护了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最大程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芦溪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