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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都市报讯 文招、全媒体记者陈建新报道:男子疫情期间赋闲在家,为谋取蝇头小利,竟协助他人非法转移犯罪所得的赃款,最终获刑。5月8日,芦溪县人民法院宣告审结该案,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乔某(在逃)等人让秦某帮忙提供支付宝等二维码为其过账,后秦某在明知上线资金来源系以裸聊等名义截取视频,并以将泄露被害人隐私为由敲诈勒索、诈骗而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用于接收、非法转移、取现,并从中收取百分之三的提成。为更好地实施犯罪,秦某还让儿子(另案处理)找同学、朋友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用于转账,并帮其操作转账汇款。共有20.7964万元赃款转入到秦某等人掌握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中,秦某非法获利1.8万元。 来源:江西日报-江西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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