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愿意有偿收购你的银行卡,你会心动吗,这种买卖真的能做吗?今天,以案释法告诉你,你卖出去的卡很可能被不法分子用来洗钱、诈骗等,你可能因此卷入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郑某某,2021年3月16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列为网上逃犯,同年4月16日郑某某到安源分局投案自首,并于同日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2日,公安部下发线索至安源公安分局,通过调查发现郑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安源公安分局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侦查。 经查,郑某某昔日姓陈的客户(真实身份不详,在逃)来到郑某某在萍乡市安源区金典城附近开的茶叶店内,让郑某某去收购他人的银行卡,然后贩卖给他。郑某某明知对方收购银行卡是通过转账的方式将赌博网站内不合法的钱洗白,使之变成合法的钱,同时姓陈的客户承诺银行卡在不被冻结的情况下每个月会给郑某某1000元,郑某某听后便认为这是一个赚钱的机会,并萌生了可以低价去收购他人的银行卡、从中赚取差价的念头。 2019年9月份起,郑某某谎称在网上做生意需要多张银行卡用于转账,遂叫朋友易某去办理,同时承诺易某以每张800元的价格进行收购,还表示若银行卡没有被冻结的话后续还会给好处费。自从事该违法犯罪活动后,郑某某从易某手中收购了7张银行卡,非法获利2000元。 现在,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已被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温馨提示:
广大市民应妥善保管个人信息、银行卡和密码,自觉遵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了解银行卡买卖、租借的危险性,绝不将银行卡出借、出售给他人,以免惹祸上身。
◆来源:安源区融媒体中心温福萍、安源公安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