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巫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年2月8日晚上,被告人巫某酒后驾驶小车,从萍乡市区出发,沿国道往芦溪县方向行驶,行经白源街某红绿灯路口时,碰撞前方排队候行的四辆小轿车,造成连续发生追尾碰撞。经鉴定,巫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52.50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巫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巫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发后,被告人巫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巫某醉酒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